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将会影响哪些企业? 答:和以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这次政策可以概括为“一加力”“一扩大”两个特点。 “一加力”: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过100万元、但不**过300万元的部分,莲湖区**食品包装公司注册哪家好,莲湖区**食品包装公司注册哪家好,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莲湖区**食品包装公司注册哪家好。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 “一扩大”: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至不**过5000万元。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人,其中98%为民营企业。 因此,无论是符合原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是符合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会从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无住所个人(不含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条*(一)项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无住所个人流动性强,可能在境内、境外同时担任职务,分别取得收入,为明确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划分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另需说明,境内工作天数与在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公告》规定,境内工作天数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无住所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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